电话:13381215066
当前位置: 首页 > 律师文集 刑事证据

刑事诉讼证据的收集规则 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收集四途径

发布时间: 2023年1月15日 北京罗云律师事务所   http://www.dylsqbhs.com/

  罗云律师,北京罗云律师事务所,现执业于北京罗云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name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刑事诉讼证据的收集规则

  司法人员在调查证据时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收集证据应当全面,这是刑诉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基本原则。在具体运用时,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全面取证规则。即司法人员在调取证据时,应当尽可能的全面调取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材料,证据形式不仅要穷尽刑诉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七种证据形式,还要尽可能地全面调取被告人有罪、无罪、罪轻、罪重的证据材料。只有这样才能更加清楚的查明案件事实,也是确保正确判案的前提。全面取证规则在我国刑事诉讼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中已作了详尽的规定。


  合法取证规则,即要求取证主体合法、程序合法、方法得当。主体合法要求证据的调取人必须具有合法的身份。如调取证人证言时,必须有两名以上司法工作人员调取;辩护律师向被害人及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必须征得人民法院的准许;司法人员制作书证的副本、复制件、拍摄物的照片、录像以及有关证据录音时,制作人不得少于二人;生理上、精神上有陷缺或者年幼,不能辩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等。程序合法要求证据调取必须符合法定程序或方式。如询问证人时应当事先告知其如实作证的义务及作伪证的责任;询问证人可以到证人的所在单位、住处或者司法机关进行,不得另行指定其他地点;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或者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应当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书证的副本、复制件,视听资料的复制件,物证的照片、录像,应当附有关制作过程的文字说明及原件、原物存放处的说明,并由制作人签名或者盖章;向单位收集、调取的书面证据材料,必须由提供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印章等。方法得当要求调取证据应当采取正确方法。如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等。但在司法实践中有设置;犯罪陷井;,引诱犯罪的特别例外情况,如在假币犯罪和毒品犯罪中,侦查人员;卧底;或利用;线人;诱惑犯罪行为人进行假币、毒品交易时被当场查获而取得的证据。严格地讲;引诱犯罪;而获取的被告人犯罪的证据是不符合我国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但就我国当前的政治、法制和治安环境的现状而言,利用这种侦查谋略在侦破一些重特大刑事案件中又取到了积极作用。因此,对;引诱犯罪;笔者虽然不主张严格禁止,但在;引诱犯罪;的启动程序上,笔者认为应从严规范,从而使;引诱犯罪;成为享有国家侦查权的侦查机关在掌握犯罪嫌疑人已经犯罪或将要犯罪的确切线索情况下,在经法定授权后,严格依照法定程序,积极推进犯罪嫌疑人按照自己的主观故意实施犯罪行为,以达到查获犯罪事实,追究犯罪嫌疑人法律责任目的的一种特殊侦查手段。


  反对强迫自证其罪规则。在刑事诉讼中,控方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或控告的事实负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如果控方举证不足,则将承担其主张或控告的事实不能成立的法律后果。被告人不负证明其有被控告的犯罪事实的责任。刑诉法规定被告人可以提出证明自己无罪或罪轻的材料和意见,这种由被告人提出的材料和意见是法律赋予被告人的辩护权,而不是义务,被告人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因此被告人可以拒绝回答与案件事实有关的问题,控方不得强迫被控告人开口,更不能以暴力、威胁、利诱和其他非法方法迫使被控告人作有罪陈述。西方国家已普遍将反对强迫自证其罪确立为宪法原则。1966年12月16日联合国通过的第14条第13款把反对强迫自证其罪确定为一项刑事诉讼国际准则。反对强迫自证其罪规则与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沉默权的行使又存在着必然的联系。保护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沉默权,要求司法人员不得强迫被告人回答问题,自证有罪,司法机关不得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这一权利而作出对其不利的结论,还要求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在对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前必须告知其有权拒绝回答任何问题的权利。但沉默权的行使是否是绝对的呢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已确立沉默权的国家中对沉默权的行使均作了一些限制性规定,作为沉默权的例外,从而防止犯罪嫌疑人利用该规则妨碍控方对犯罪的侦查活动和逃避法律追究。目前,我国理论界和司法实务工作者对是否赋予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沉默权存在颇大争议。笔者认为赋予被告人沉默权不仅是国际条约的要求,也是加快现代法治建设的必然要求。但结合我国的法治现状和司法实际,应当对沉默权的行使作出一些限制性规定。这些限制可以针对以下几类犯罪和具体情况:危及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类型的犯罪;贿赂犯罪;毒品犯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犯罪;犯罪嫌疑人因与犯罪可疑物品和痕迹有关而涉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因在犯罪现场而涉嫌犯罪的等。对以上几种情况犯罪嫌疑人如拒不供述,司法机关可以对其作出不利的推断。


如果您还想了解更多关于证据收集的相关问题,为您推荐:


刑事证据收集的方法


公诉案件证人证言的审查判断


刑事证据的收集、审查和运用的规定





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收集四途径

  对电子证据的收集,必须针对电子证据易伪造、具有隐蔽性的特性,才能使电子证据发挥更强的证明力。


  一、依法收集电子证据


  因为电子证据具有无形性,且安全性和真实性极易遭到外界的破坏,有时其所反映的事实并不是事实本身,而仅仅是表象的真实。如拍摄下来的经过化装、伪装的影像;经过模仿的录音;链接标题与链接网址、内容的不符;虚拟网名与真实身份的不符;经过;黑客;篡改的网页;伪造的电子信件等等,侦查人员就必须判断其内容的真实性。此外,依照合法的程序收集到的证据才是合法的证据,在电子证据的收集中除了遵循刑事诉讼法对取证的规定外,还必须根据电子证据的特点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采取网络监听的方法获取电子证据,应当由特定的侦查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搜查方式获取的电子证据,必须依法办理搜查的手续;扣押犯罪嫌疑人存有电子证据的载体,必须有见证人在场等。


  二、全面收集电子证据


  1.收集电子证据时必须对相同内容的证据全部收集。对相同内容的电子证据,不论其在同一载体还是在不同的载体上,都应当全部收集。这对证明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加强电子证据的证明力,搞清电子证据的原始状态具有重要作用。


  2.收集电子证据的同时要收集存储的载体。电子证据只能存在于特定的载体,所以收集电子证据时必须收集电子证据的载体,因为载体上的电子证据更符合最佳证据规则,证明力更强,且载体的属性和特征能从侧面证实电子证据的相关信息。如计算机的品牌、型号、CPU、内存、硬盘、显卡、网卡、MAC地址等信息。


  3.收集电子证据同时要收集与电子证据相关联的电子程序软件的名称及版本。电子证据在刑事诉讼中最终要以人们所认识的形式来展现,而电子证据本身只是二进制的数据,只有通过特定的电子程序转化为可直观认识的形式才具有证据意义和证明力。因此,在收集电子证据时应当同时记录电子证据所处的操作系统、所对应的程序软件和扩展名的名称,以备日后用相同程序软件对涉案电子证据进行转化和展现。


  4.收集电子证据同时要收集与电子证据相关联的收集电子证据的外部环境信息。电子证据只能存在于特定的载体,而该载体必须存在于一定的环境中。收集电子证据的外部环境信息是对电子证据的内容和所反映的信息的补强,是收集电子证据的重要环节。单纯的电子证据会因形不成证据链而失去证明力。要收集存储电子信息的电子设备的放置地点、连接网络情况、各接口的连接情况、计算机的IP地址等相关外部信息。


  三、正确扣押电子证据


  1.查封所有端口。扣押计算机设备必须对计算机设备的输入端、输出端及其它的端口都进行查封,以防对计算机存储数据的篡改、删除等; 2.注意存放物理环境。存放计算机设备、软盘、光盘、磁带时应当注意安全,例如,存放时应当远离强磁场、高温、高压、静电等,使用时应当注意对计算机病毒的检测。


  3.及时进行公证。对于具有时限性的电子证据如利用网络对他人进行侮辱诽谤的事实,司法机关应对当时的数据加以记录并由公证机关进行公证。


  四、科学固定电子证据


  电子证据由于容易被伪造、删除、篡改,故科学固定电子证据是电子证据收集过程中的重要环节。常用的固定电子证据的方式,有打印和拷贝两种。通常情况下应当采用打印方式,或两种方式同时使用。只有在文件较多不方便现场打印的情况下,才可以单独使用拷贝方式。


  1.采用打印方式固定电子证据。将计算机文件打印到纸张上。打印文件时,取证人员必须现场监督打印过程,防止计算机操作人员在打印过程中修改文件。打印完毕后,可以按照书证的固定方法,予以固定,但应当注明数据信息在计算机中的位置。


  2.采用拷贝方式固定电子证据。将计算机文件拷贝到软盘、光盘中。取证人员应当自备计算机,拷贝后,将软盘或光盘插入自备计算机中进行检查。首先进行病毒检测,然后打开文件检查拷贝的质量。如通过检测发现病毒,则应当先消毒,后打开文件检查。


  3.制作检查笔录。无论采取哪种取证方式,在固定证据后,应当现场制作检查笔录。检查笔录主要记载电子证据的收集和固定情况,包括:案由、参加检查的人员姓名及职务、检查的简要过程,主要包括检查时间、地点及检查顺序等、检查中出现的问题及解决方法、取证方式及取证份数、参与检查的人员签名。





律师:罗云 [北京]

北京罗云律师事务所

文章来源:北京罗云律师事务所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 http://www.dylsqbhs.com/news/view.asp?id=10620884984859 [复制链接]
首页 - 关于我们 - 专长领域 - 律师文集 - 相册影集 - 案件委托 - 人才招聘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北京罗云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   法律咨询热线:13381215066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