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罗云律师事务所位于北京市丰台区,毗邻丰台区行政服务中心,紧靠8号地铁线海户屯站A口,交通便利。
罗云律师军人出身,对党忠诚,对当事人所托的案件有着巨大的责任感,促使自己不断前进,并胸怀大局、正直无私、嫉恶如仇,对行业中的“害群之马”私自收费与拉帮结派行为十分卑鄙,善于对个别党员律师、执业者伪造证据进行虚假诉讼的行为进行正义与非正义的较量。
经典案例回顾:
1、2003年,办理涉嫌“诈骗”案的胡某某,被判无期徒刑,并在监狱服刑5年之久,后经罗云律师为其申诉,最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03)刑提字第4号刑事判决书,改判三年而出狱。
2、2008年,代理浙江省乐清市磐石镇某村委会《土地权属登记案》,经罗云律师查阅档案局资料,查到解放前该村委会所属范围内的土地情况,后经提起行政诉讼,乐清市人民法院作出了(2009)温乐行初字第77号行政判决书,依法支持了村委会的诉求:土地权属登记造册。
3、2009年,浙江当事人王某成借贷纠纷案,原经乐清市人民法院、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定输掉官司,经罗云律师为其申请再审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于2012年8月16日作出:(2012)浙民申字第587号民事裁定书“本案由本院提审”。最后于2013年4月8日依法作出:(2013)浙商提字第8号民事判决书,支持了王某成的诉求,为当事人挽回了借贷的巨额损失。
4、2009年,代理珠海振华集团公司土地被侵占再审案,在罗云律师的努力下,2009年7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依法作出(2009)民申字第450号民事裁定书:“(1)、指令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2)、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为当事人赢得再审胜诉的机会和权利。
5、2010年,接受贵州省六盘水市当事人晏某某的委托,晏某文因“合同诈骗罪”,2010年8月17日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黔六中刑三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晏某文有期徒刑12年,并罚金50万元;后经罗云律师的深入研究,从“合同诈骗”法律条文构成的特征入手,分析了五个方面的要件后认为,决定该案作无罪辩护。并进行开始实地考察,深入调查研究,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排除“合同诈骗”的法律依据。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于2011年4月15日作出(2010)黔高刑二终字第78号刑事裁定书:“发回六盘水市中级人民重新审判”。终于在2012年11月13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经重审后作出(2011)黔六中刑三初字第17号“被告人晏某文无罪”的刑事判决。
6、2011年,代理福建林某某《非法经营》一案,经罗云律师的努力为当事人申诉,最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依法作出(2011)刑监字第144号《指令再审决定书》。
7、2014年,代理重庆市永川区的当事人邓某建《房地产开发合同纠纷》,在长达6年的诉讼中,当事人耗尽人力物力,终于在2016年4月6日,经最高人民法院依法作出(2014)民抗第73号《民事调解书》:“继续履行2009年2月22日签订的《合作协议》”,虽然审计工作未尽事宜,但终于为当事人找回继续履行的契机,分配尚待进行中。
8、2017年期间,代理上海青浦区当事人姚某涉嫌《诈骗》一案,被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17年1月25日作出(2016)沪0118刑初99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10万元。”二审期间,经罗云律师据理力争,以刑事法律发挥“淋漓尽致”,以“诈骗罪”的概念对照本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公正的(2017)沪02刑终287号刑事裁定书“(1)、撤销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8刑初994号刑事判决;(2)、发回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发回后,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9日依法作出(2017)沪0118刑初848号刑事裁定书:“准许公诉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撤诉。”因此,姚某无罪,该案划上圆满的句号。
9、2018年,为赵某某“诈骗案”、樊某某“合同诈骗案”的无罪辩护,充分发挥了辩护的特长。
10、2019年,为渠某某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有力辩护、江苏“银行贷款案”的析辩。
11、2020年,代理广东南海违法超标的查封案、福建永安的民间借贷纠纷案,均为当事人力挽狂澜,极大地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2、2020至2021年期间,代理大连市的当事人刘某某财产被侵占返还案,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而穷尽一切法律手段,争取最大的合法利益,跨越新的台阶。
罗云律师退伍不退色,永远发扬军人优良作风,以当事人权益为己任,誓为公平与正义而献身、誓将正义之旗插上胜利最高峰,为维护法律尊严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畏艰险,为维护法律的公平性而不断努力。